2024年4月16日08时32分许,天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旧车站至天等镇卫生院路段开展路面整治过程中,黄某某驾驶车牌为天等3***5的普通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勤人员拦下该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标准,实施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决定给予驾驶人黄某某扣留非机动车、罚款 50元的处罚。 交警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车,话虽老套,道理永不过时,请敬畏,安全面前,绝无侥幸前车之鉴、引以为戒。 |
GMT+8, 2024-5-9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