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晚12时45分许,天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天等县朝阳教育路口至民族中学路段开展车辆整治过程中,农某标驾驶车牌为桂A****N小型汽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勤人员拦下该车检查,经检查后发现农某标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驾驶人农某标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3天,拖移机动车的处罚。 交警温馨提示:无证驾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
GMT+8, 2024-5-11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