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22时34分,黄某恩驾驶桂A****5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215线由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往宁明县那楠乡方向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当天对黄某恩呼出酒精气体含量检测的结果为72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黄某恩罚款1300元的,暂扣机动车6个月, 驾驶证记12分。 |
GMT+8, 2024-5-11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