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2日18时40分,何某驾驶桂FE****号小型轿车,由白沙街方向往公安局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龙州镇丽江西路白沙街路口150米处路段,碰刮行人李某某,造成行人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何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驾驶人在风雨天行车视线容易受阻,要缓慢行驶,仔细观察路边情况,同时要打开防雾灯确保驾驶视线不受阻碍,行人经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GMT+8, 2024-5-12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