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7日23时26分,李某驾驶桂F****0小型轿车沿国道322线由宁明县城中镇一号大道往宁明县城中镇大明公馆方向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晚经对驾驶人李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为72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李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注意让行,同时,驾车出行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
GMT+8, 2024-5-10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