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21时53分,黄某逢驾驶桂F****2小型普通客车由宁明县城中镇富城花园往宁明县城中镇泰和新城方向行驶,行至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泰和新城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当晚,经对驾驶人黄某逢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为62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驾驶人黄某逢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崇左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危害极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驾驶员朋友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
GMT+8, 2024-5-10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