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21时48分,温某光驾驶桂A****K小型轿车由宁明县城中镇中医院往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大道江滨酒店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对驾驶人温某光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为28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温某光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
GMT+8, 2023-12-11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