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3名“二次酒驾”嫌疑人进行拘留、拘役。
2020年12月28日23时许,罗某忠驾驶粤SL6***的小型轿车往宁明县城中镇方向行驶,行至宁明县城中镇派阳山林场后面处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该大队民警进一步核查中发现,罗某忠曾在2019年12月1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崇左市凭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过。鉴于罗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21年1月7日,该大队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罗某忠送至宁明县看守所执行拘役。
2020年12月28日22时许,罗某辉驾驶桂FL1***的小型轿车在宁明县城中镇新明路教育局路口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该大队民警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罗某辉曾在2020年5月29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查处过。鉴于罗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月7日,该大队民警依法将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罗某辉送至宁明县看守所执行拘役。
2020年12月20日21时许,张某强驾驶桂AW3**的小型轿车在宁明县城中镇福仁街中粮所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强的酒精吹气检测数值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该大队民警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张某强曾在2019年6月1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凭祥大队依法查处过。经过调查,2021年1月12日,该大队民警依法将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张某强送至宁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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