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将一名危险驾驶罪驾驶人送达崇左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2019年7月25日4时许,谭某武驾驶桂FA57**小型普通货车行至沿山路中国银行前路段时,碰撞到一辆二轮电动车和一辆三轮车及正在路边贩卖蔬菜的黄某、冯某及陆某,造成黄某和陆某受伤,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到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谭某武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便对谭某武进行现场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谭某武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谭某武血液乙醇浓度为188.1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因谭某武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该大队将案件移交给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对谭某武进行公诉,后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谭某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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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0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