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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酒驾被拘留,再次酒驾要不得!

2020-10-18 09:35|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3231| 评论: 0

摘要: 10月15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2名涉嫌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驾驶人送进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0年6月29日21时07分许,罗某维驾驶桂FHN2**小型普通客车在S215省道330公里路段被该大队民警查获,经呼 ...

    10月15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2名涉嫌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驾驶送进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0年6月29日21时07分许,罗某维驾驶桂FHN2**小型普通客车在S215省道330公里路段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罗某维曾于2017年3月10日16时04分许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国道322线933公里500米处被大队民警查处并处罚,经检测当时其酒精含量为23mg/100ml,此次饮酒驾车已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大队民警依法将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罗某维送至宁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0年7月22日22时16分许,曾某华驾驶号牌为桂FTY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215省道宁明县寨安乡寨安边境检查站被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曾某华于2020年4月26日21时32分许,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宁明县寨安乡板亮村检查站被我大队民警查获,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属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10月15日,大队民警依法将二次酒驾违法驾驶人曾某华送至宁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对所有交通参与者负责,更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和尊重。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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