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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驾车仍想“瞒天过海”, 交警“火眼金睛”当场识破

2020-9-7 10:41|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2753| 评论: 0

摘要: 2020年9月5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凭祥大队开展“逢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并依法查处一起无证、超速、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14时20分许,该大队在新和服务区 ...

   2020年9月5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凭祥大队开展“逢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并依法查处一起无证、超速、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14时20分许,大队在新和服务区执勤点开展“逢五”全国统一行动,根据缉查布控系统提示作出的指令,对超速、无牌、套牌、逾期未年检等嫌疑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和违法信息核对,在对一号牌为桂LZ***2小轿车进行拦截检查时,大队民警要求驾驶出示行驶证、驾驶证。经检查核对,民警发现驾驶杨某出示的驾驶证人像与本人不符当民警再次要求驾驶提供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一步核查时,发现杨某的驾驶证、身份证人像与本人确实不符,存在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但是驾驶杨某极力狡辩“证件确实是我本人,只是变瘦了而已”。面对民警严厉的询问,杨某无法回答出正确的证件信息,暴露出他并非持证人,编造的谎言被当场识破。大队值班民警当即要求涉嫌当事人杨某提供自己的真实有效证件,并联系驾驶证本人协助调查。在跟随涉嫌当事人杨某回车上取身份证之时,细心的民警发现驾驶证持证人本人就在车上。随后,值班民警通过对涉事人杨某及杨某的朋友逐一询问,通过手持移动警务终端系统对杨某身份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杨某对其无证驾驶、超速、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最后,值班民警对杨某、杨某的朋友进行了法律宣讲与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依法对其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500元罚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针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针对其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记3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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