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5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凭祥大队开展“逢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并依法查处一起无证、超速、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14时20分许,该大队在新和服务区执勤点开展“逢五”全国统一行动,根据缉查布控系统提示作出的指令,对超速、无牌、套牌、逾期未年检等嫌疑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和违法信息核对,在对一号牌为桂LZ***2小轿车进行拦截检查时,该大队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行驶证、驾驶证。经检查核对,民警发现驾驶人杨某出示的驾驶证人像与本人不符,当民警再次要求驾驶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一步核查时,发现杨某的驾驶证、身份证人像与本人确实不符,存在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但是驾驶人杨某极力狡辩“证件确实是我本人,只是变瘦了而已”。面对民警严厉的询问,杨某无法回答出正确的证件信息,暴露出他并非持证人,编造的谎言被当场识破。该大队值班民警当即要求涉嫌当事人杨某提供自己的真实有效证件,并联系驾驶证本人协助调查。在跟随涉嫌当事人杨某回车上取身份证之时,细心的民警发现驾驶证持证人本人就在车上。随后,值班民警通过对涉事人杨某及杨某的朋友逐一询问,通过手持移动警务终端系统对杨某身份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杨某对其无证驾驶、超速、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最后,值班民警对杨某、杨某的朋友进行了法律宣讲与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依法对其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500元罚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针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针对其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记3分处罚。 |
GMT+8, 2024-3-28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