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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酒驾≠不查,交警劝你莫侥幸

2024-4-19 10:11|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125| 评论: 0

摘要: 2024年4月18日上午,一大队根据“春季行动”工作部署,在市区、国省道开展“早查”整治行动。
         2024年4月18日上午,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根据“春季行动”工作部署,在市区、国省道开展“早查”整治行动。
         上午7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R***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崇左市市区往濑湍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崇左市东盟大道崇左市东高速路口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对驾驶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56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黄某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上午7时37分许,蒙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P***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崇左市市区旧区往新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峡山友谊路口时,因酒后驾驶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对驾驶人蒙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65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蒙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上午7时39分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R***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江州镇板备村向江州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州镇3公里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对驾驶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27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黄某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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