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00时32分,谭某驾驶桂K****5轻型普通货车,由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汽车站往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大道交叉路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当晚对驾驶人谭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52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谭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交警温馨提示: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
GMT+8, 2024-5-2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