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7日23时20分,何某某驾驶赣BJ****号小型轿车,沿313省道由龙州县城方向往响水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到辖区S313省道505公里710米处路段,适有黄某某饮酒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mg/100ml)驾驶桂FP****号小型轿车对向行驶,何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往食品公司方向行驶时与桂F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当事人何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黄某某负同等责任。 崇左交警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注意让行同时,驾车出行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
GMT+8, 2024-5-2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