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7日上午10时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行驶在崇左市江州区国道359线路段行驶时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处,经现场酒精测试含量为32mg/100ml,经查,何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属于货运性质的机动车,何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金5000元的处罚及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交警提示:喝酒本就不该开车上路,酒后开营运车更是险上加险,但后悔已经晚了,请引以为戒!切勿再犯! |
GMT+8, 2024-5-2 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