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9日13时05分许,何某宏驾驶车牌号为桂F****9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22线2012公里100米路段横穿马路往对向车道掉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左右侧车辆,与沿国道322线从凭祥市方向往夏石镇方向行驶由谢某豪驾驶车牌号为桂A****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宏受轻微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何某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何某宏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崇左交警提醒广大摩托车骑乘人员,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不占道行驶、不超速,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减少悲剧发生。 |
GMT+8, 2024-5-5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