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晚23时45分许,天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天等县天福路天福四道开展夜查整治过程中,黄某国驾驶车牌为桂A****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勤人员拦下该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5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决定给予驾驶人黄某国罚款1300元,驾驶证记12分,拖移机动车的处罚。 交警提醒:崇左交警在此特别提醒各位机动车驾驶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酒驾,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希望大家酒后务必要放下车钥匙,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
GMT+8, 2024-4-28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