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2日15时00分许,李某海驾驶车牌号为桂F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崇左市江州区明仕大道由网红桥方向往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丽江大桥路口路段实施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在后由、廖某忠驾驶的桂F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廖某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海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廖某忠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不规范的变道行为不仅危害驾驶人的自身安全,也会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马路不是游戏场,开车不可随意“变变变”。 |
GMT+8, 2024-4-29 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