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4日22时11分,邓某儒驾驶桂F****8小型轿车由宁明县城中镇往宁明县海渊镇方向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晚现场对驾驶人邓某儒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为55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邓某儒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1、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2、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3、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线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
GMT+8, 2024-5-2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