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3日21时11分,黄某华驾驶桂F****6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县道549线,由宁明县城中镇馗塘村往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方向行驶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当晚现场对驾驶人黄某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3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驾驶人黄某华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 崇左交警温馨提示: 酒后驾驶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
GMT+8, 2024-5-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