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近日,米某驾驶辽MS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311省道由崇左市大新县榄圩乡方向往大新县桃城镇方向行驶,冯某驾驶桂FAC***号小型轿车与辽MS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对向行驶,裴某驾驶桂F76***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随桂FAC***号小型轿车行驶。当天15时30分许,三车行驶至S311省道142km+900m路段,辽MS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超车的过程中,桂F76***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随后桂F76***号重型自卸货车又碰撞桂FAC***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裴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现场相片、行车记录仪视频、检验鉴定、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米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裴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冯某无与事故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米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如下: 1.米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裴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冯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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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3-29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