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交通安全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网站首页]  [加入收藏]  

驾醉驾猛于虎,心存侥幸要不得

2021-7-6 08:15|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2241| 评论: 0

摘要: 7月1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将两名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送达崇左市看守所执行拘役。2021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某欢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UV6**的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 ...

7月1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将两名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送达崇左市看守所执行拘役。2021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某欢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UV6**的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喜得来酒店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飞驾驶的桂F5D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农某欢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农某欢血液乙醇含24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农某欢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4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怡饮酒后驾驶桂FTW3**小轿车沿崇左市江州区城西路自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军民体育场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干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徐某怡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徐某怡血液乙醇含19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徐某怡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分别判处农某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款三千元;判处徐某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款三千元



6月3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将2名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一名交通肇事人员进拘留所。2020年11月7日6时50分许,韦某强饮酒后(血检其体内乙醇浓度为139.3mg/100ml血液)驾驶桂FL****小型客车沿国道359线由崇左市方向往新和方向行驶,行驶至G359线883公里910米路段,与同向行驶在前由凌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凌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并对事故进行了勘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血液鉴定报告等证据确认:韦某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韦某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韦某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03月12日03时45分许,陆某信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38.1mg/100ml)驾驶桂F1****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路由二桥往太平古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路江湾花园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垃圾箱,造成陆某信受伤以及摩托车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该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并对事故进行了勘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以及血液鉴定报告等证据确认:陆某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陆某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陆某信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留言问答|崇左交通安全网 ( 桂ICP备15004583号-1 | 网警备案号:--)

桂公网安备 45140202000144号

GMT+8, 2024-4-26 03:18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