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黄某驾驶摩托车桂FSQ9**行驶至崇左市那忙村村道0公里100米,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例行检查,在对驾驶人进行驾驶证、身份证的核查过程中,执勤民警在与驾驶员黄某谈话过程中飘来一阵阵酒味,遂即对驾驶人黄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其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在执勤民警对违法驾驶人黄某的询问中,黄某配合民警的执法工作,主动承认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事实,心想喝点酒没事,不会被交警发现,便存在侥幸心理驾驶摩托车,不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于执勤民警的批评和教育,黄某对自己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表示日后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时刻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违法驾驶人黄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拖移车辆的行政处罚,有效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
|
GMT+8, 2024-4-18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