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对一名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驾驶人进行拘役。经审讯,黄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1月21日05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新西洋超市对面小巷撞到一家大排档门口,造成大排档门口与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一大队接警赶赴事故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到崇左市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检验,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1.8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一大队将案件移交给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对黄某某进行公诉,后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处罚人民币三千元整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GMT+8, 2024-4-26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