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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不可赦!崇左交警将这些醉驾司机送进看守所

2021-4-20 15:07|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3288| 评论: 0

摘要: 2020年11月24日,施某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P23**的小型汽车,沿崇左市友谊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友谊大道友谊佛子路段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由何某平驾驶的桂FH2**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将桂FH2**小型轿 ...

案例一:酒后驾驶致三车相撞

4月19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对一名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驾驶人进行拘役。

2020年11月24日,施某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P23**的小型汽车,沿崇左市友谊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友谊大道友谊佛子路段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由何某平驾驶的桂FH2**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将桂FH2**小型轿车向前推移与前方由黄某东驾驶的桂FDE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桂FDE5**小型轿车随车人员陈某娟受伤,桂FH2**小型轿车随车人员何某蓉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随后,民警将施某谋带到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施某谋血液进行检验。经检测,施某谋血液乙醇含量为222.6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经审讯,施某谋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因施某谋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此施某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当事人施某谋负全部责任,何某平无责任,黄某东无责任。


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将案件移交给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对施某谋进行公诉,后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施某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酒后驾驶摩托车致人受伤

2021年4月18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驮卢中队依法将一名危险驾驶罪驾驶人送至崇左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2020年9月24日,马某驾驶桂A6**5D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省道S311线101KM+500M(渌江)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江州26**05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民警发现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马某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便对马某进行现场吹气测试结果为马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在医院对马某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检测,马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37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因马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驮卢中队将案件移交给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对马某进行公诉,后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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