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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事故,负全责!

2021-4-18 17:12|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2643| 评论: 0

摘要: 2021年3月1日6时许,曾某某驾驶桂A782**小型轿车沿沿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沿山路附近路段与同向行驶黄某某驾驶桂AAA0**小型轿车、梁某某驾驶江州E19**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江州E19**二轮电动车滑行时碰撞到 ...

2021年3月1日6时许,曾某某驾驶桂A782**小型轿车沿沿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沿山路附近路段与同向行驶黄某某驾驶桂AAA0**小型轿车、梁某某驾驶江州E19**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江州E19**二轮电动车滑行时碰撞到行人刘某某,造成梁某某、刘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曾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现场酒精检测仪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曾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四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获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曾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梁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无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酒驾”是汽车社会的公害,饮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酒后”驾驶,养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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