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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因“买分卖分”被拘留了……

2021-1-29 10:41|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2853| 评论: 0

摘要: 近期崇左交警持续开展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强调禁止“买分卖分”,还有些人不以为然、知法犯法,近日,又有人因“买分卖分”被拘留了。 案例一 2021年1月2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一起 ...

近期崇左交警持续开展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强调禁止“买分卖分”,还有些人不以为然、知法犯法,近日,又有人因“买分卖分”被拘留了。

案例一

2021120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一起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

当天上午,零某到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违法处理室欲为车牌号为桂FU08**的小轿车处理交通违法,当民警询问其违法车辆的相关信息时,零某对于车辆违法信息、罚款等问题均未能回答上,民警凭借多年经验,判断零某涉嫌顶替他人扣分。

见此,民警示意在场工作人员上前控制零某,并将其带到该大队办案区进行询问,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和询问,最终在强大的法律攻势面前,零某供认,其顶替他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是通过中介人员韦某所介绍。经查,韦某、零某通过微信聊天、转账等方式,以每分80元的价格为他人机动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获利,两人对“买分卖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后,民警将韦某、零某移交到广西崇左公安局江州分局进行处理。韦某、零某于127日,由崇左市江南派出所送至崇左市拘留所拘留。

案例二

2021126日,崇左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成功查获一起驾驶证违法行为计分顶替处理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交崇左市江州分局江南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当天上午,崇左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违法处理窗口为群众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时,发现一起涉嫌顶替他人处理交通违法的行为,民警现场随即将相关当事人控制并口头传唤至崇左市交警支队办案中心进一步调查。调查过程中,民警对顶替驾驶人进行政策攻心宣导,详细告知其当前交警开展打击驾驶证分数买卖违法行为的大前提背景,以及驾驶证顶替计分涉嫌向公安部门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随后,涉嫌违法行为人周某在民警反复说明利害关系后,最终放弃思想抵抗,向办案民警坦白了其顶替外甥办理违法行为驾驶证计分。违法行为人周某坦诉,其外甥吴某前一天电话告知其驾驶证之前已被计6分,现在还有一条计6分的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而运输公司要求车辆违法行为必须在本月底内处理完毕,否则暂停车辆运输资质,在当前困境下,外甥吴某想到的不是按照法定流程办理交通违章业务,而是心存侥幸心理,让其舅舅周某顶替驾驶人到交警部门顶替实际驾驶人办理违章处理业务,想不到的是交警部门火眼金睛,当场识破谎言。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办案民警以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为由,将两名当事人移交给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127日,崇左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对违法行为人吴某处以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在送拘执行路上,违法行为人周某向交警民警表示,自己之前也不清楚替他人销分是一种违法行为,此次被处罚后,一定自我反省,将此次事件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告诉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卖分行为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对中介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诈骗行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项:

对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处理交通违法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以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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