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对4名二次酒驾人员行政拘留。 2020年12月21日23时许,何某驾驶号牌为桂FR***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往旧城区方向行驶,于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加油站路口200米处被交警查获,警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64mg/100ml,何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2021年1月4日,何某到该大队处理该起违法行为,经查何某曾于2019年7月2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处,本次违法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1日23时许,唐某饮酒后驾驶桂AG***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一桥头被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当事人不提出重新检验鉴定。初查后发现,唐某曾于2020年6月17日0时4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崇左交警支队高速凭祥大队查获,属二次酒驾被交警查获。 2020年12月21日23时22分,马某锋驾驶的牌照为甘EC***8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友谊佛子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5日,办案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知,马某锋于2020年6月21日22时在S7212那洪至吴圩机场高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二队查获并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1日,马某华驾驶的牌照为桂FF***9的小型轿车在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江南路江南沿山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1年1月5日,办案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知,马某华于2019年11月3日在南友高速公路崇左收费站出站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江州大队查获并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二次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人何某、唐某、马某锋、马某华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有效震慑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为辖区群众营造了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良好社会氛围。 |
GMT+8, 2024-4-26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