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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交通死亡事故案例都与酒驾有关

2020-12-1 09:03|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4095|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案例一2019年11月29日16时30分许,农某饮酒后驾驶小型 ...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案例一


2019年11月29日16时30分许,农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313线由江州区板利乡往崇左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州区辖区省道313 线420km+400m路段,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莫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儿童)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及两名儿童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主要原因:小型轿车驾驶人饮酒(达到醉酒驾车标准)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违法超速行驶。

案例二

202005030740分许,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G359线由雷平镇方向往堪圩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新县辖区G359线930km+600m路段,与对向行驶农某驾驶的无车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在事故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主要原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对向有来车时跨越中心黄色单实线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饮酒后(达到醉酒驾车标准)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三

202005121950分许,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G243线由雷平镇方向往桃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新县辖区G243线1693km+200m路段,与同向胡某驾驶的二轮人力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胡某某在事故现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主要原因:小型轿车驾驶人饮酒后(达到醉酒驾车标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


崇左交警提醒

守法,是安全的前提;事故,是违法的结果。每一位驾驶员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平安是福,生命至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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