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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二次酒驾终把自己送进拘留所

2020-10-21 16:36|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3590| 评论: 0

摘要: 2020年10月16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办理行政拘留手续,依法将近期查获的2名二次酒驾违法驾驶人送进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0年4月26日16时34分许,驾驶人李某华驾驶桂FUX2**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乡镇方向 ...

    2020年10月16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办理行政拘留手续,依法将近期查获的2名二次酒驾违法驾驶人送进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0年4月26日16时34分许,驾驶人李某华驾驶桂FUX2**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乡镇方向行驶,行至S215省道338公里路段处,被正在该路段开展酒驾醉驾夜查整治性的大队民警拦下。经对李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时其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已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确认李某华酒后驾驶事实后,大队执勤民警准备对李某华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大队民警愕然发现,李某华在一个星期前即4月18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城兴宁大道派阳山路口被大队民警查获并已接受处理,没想到刚过一个星期,他就将这桩事抛之脑后,再次酒后驾车上路。对于李某华这种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忽视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民警现场予以严厉批评,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李某华对自己二次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0月16日,大队民警依法将二次饮酒驾违法驾驶人李某华送至宁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020年6月7日20时59分许,某权驾驶桂FYR**7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寨安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在S215省道338公里路段,大队正在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的民警查获,经检测,某权的酒精吹气检测数值为28mg/100ml,已属于饮酒后驾驶。大队民警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某权2018年4月12日21时25分许在兴宁大道派阳山路口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队民警依法查处。经过调查,10月16日,民警依法将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某权送至宁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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