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对一名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驾驶人进行拘役。 2020年8月3日零时许,李某飘驾驶车牌号为桂FC51**小型轿车,沿崇左市城西路段行驶时,与芩某精驾驶的桂A50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双方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呼气检测显示李某飘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将李某飘带至崇左市中医壮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该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检验,李某飘血液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经审讯,李某飘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因李某飘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该大队将案件移交给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对李某飘进行公诉,后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处罚人民币3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GMT+8, 2024-3-29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