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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出事故被拘役,你一点都不冤!

2020-9-20 11:00|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2487| 评论: 0

摘要: 9月15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2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许某林、黄某依法进行拘役。 2019年8月2日,许某林饮酒后驾驶桂FGU7**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崇左市凯旋国际大酒店前路段发生自翻,造成许某林受伤,摩托车损坏 ...

    9月15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2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许某林、黄某依法进行拘役。

    2019年8月2日,许某林饮酒后驾驶桂FGU7**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崇左市凯旋国际大酒店前路段发生自翻,造成许某林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许某林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7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许某林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09月17日16时许,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G30**的小型轿车沿江州区龙峡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江州区龙峡山路水口湖路口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离开现场。接警后,大队事故民警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处理民警、辅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利用警务通对停留在事故现场附近路段的一辆车牌为桂FG30**小型轿车进行查询,查询到桂FG30**的小型轿车属于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肇事嫌疑人黄某。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黄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黄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两人犯危险驾驶罪,许某林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吊销两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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