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下午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将一名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送达崇左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黄某华饮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太平路太平政府附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梁某崇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黄某石)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石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民警发现到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华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便对黄某华以及另一名驾驶人进行现场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黄某华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黄某华血液乙醇浓度为251.5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犯罪嫌疑人黄某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因黄某华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该大队将案件移交给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对黄某华进行公诉,后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GMT+8, 2024-3-29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