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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使用过渡期了

2020-3-24 17:07|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7487| 评论: 0

摘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8号文规定:为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问题,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2019年4月15日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20]28号文规定:为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问题,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2019年4月15日)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GB17761-1999)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使用期限,超过三年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各市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根据规定,现告知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驾驶员:

 一、2019年9月15日之前依据旧标准(GB17761-1999)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时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大于40千克,无脚踏行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为三年,2022年4月15日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各市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

二、2019年9月15日之前依据旧标准(GB17761-1999)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小于40千克,有脚踏行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继续正常上路行驶。

三、2019年9月15日之后依据新标准(GB17761-2018)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继续正常上路行驶。

四、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上路的交警将依法进行处罚。现今电动两轮车办理注册登记将依据新标准(GB17761-2018)办理。



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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