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交通安全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网站首页]  [加入收藏]  

宁明交警快速出警处理交通事故 伤者家属赠送锦旗表谢意

2020-1-6 15:08|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4279| 评论: 0

摘要: 2020年1月2日,宁明县海渊镇桐骨村方女士亲自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手中,同时对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快速出警、耐心细致、快速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的崇高职业道德表 ...

    2020年1月2日,宁明县海渊镇桐骨村方女士亲自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手中,同时对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快速出警、耐心细致、快速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的崇高职业道德表示感谢。

    说起事情的来由,还要追溯至2019年11月7日,当天早上7时许,刘某尚驾驶的桂FA2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明县城中镇高岭红绿灯时,在左转弯驶往宁明县城过程中变更行驶方向往爱店方向行驶时,与由凭祥往宁明方向行驶由方某驾驶的宁明25***二轮电动车(搭载方某勋)发生碰撞,造成方某勋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双方车辆已移动至宁明县中医院停放。

    接到报警电话后,该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辅警迅速出警,赶赴宁明县中医院了解事故情况,并根据案发时间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为妥善、快速高效处理好事故,该大队办案民警同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并全力帮助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经过对事故经过进行一番细致了解及调查取证,该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起事故作出如下认定:在此事故中,刘某尚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在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行驶,在左转弯行驶过程中变更行驶方向直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刘某尚的交通违法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属正常行驶,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方某勋系二轮电动车乘员,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受伤的方某勋经过一段时间的入院治疗后基本痊愈,为感谢大队民警耐心细致、快速高效办案,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赔偿问题,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受伤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新年伊始,方女士遂将锦旗送至大队,对大队民警的热心帮助表示由衷的感谢。

留言问答|崇左交通安全网 ( 桂ICP备15004583号-1 | 网警备案号:--)

桂公网安备 45140202000144号

GMT+8, 2024-4-25 20:30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