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交通安全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网站首页]  [加入收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恶劣 崇左交警依法连拘3人

2018-8-15 16:37|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1251| 评论: 0|原作者: 苏晓明|来自: 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摘要: 8月9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对3起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人颜某、杨某和刘某执行行政拘留。据悉,被拘留的三人均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缉捕归案后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的人员。 2018年5月12日22时许 ...

89,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对3起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人颜某、杨某和刘某执行行政拘留。据悉,被拘留的三人均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缉捕归案后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的人员。

     2018年5月1222时许,颜某驾驶桂A1S***小型汽车在花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佛子新园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颜某驾驶桂A1S***小型汽车离开现场,崇左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把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根据附近区域的监控视频快速把肇事者抓获。经审讯,嫌疑人颜某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颜某驾驶机动车撞伤人员肇事逃逸事实清楚确实,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颜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5月311时许,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新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民路林业局前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二轮电动车失控,与新民路隔离栏碰撞,造成杨某欢受伤部分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离开现场。65,杨某到交警一大队交代该事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肇事逃逸行为人杨某依法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18年7月1921时许,在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建设路6+1酒店停车场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一台二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倒地后又刮碰停放在停车位的另一辆小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连夜展开调查,调取沿路的视频资料。锁定肇事车辆为桂A83***号牌白色哈佛越野车,该车驾驶员刘某也交代了自己肇事逃逸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肇事逃逸行为人杨某依法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留言问答|崇左交通安全网 ( 桂ICP备15004583号-1 | 网警备案号:--)

桂公网安备 45140202000144号

GMT+8, 2024-4-25 21:28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