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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被拘留 恰逢生日悔断肠

2018-6-8 17:18|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960| 评论: 0

摘要: “我的生日要在拘留所里过了,现在想起来感到后悔莫及”。6月7日,本应该开开心心过生日的谭某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行行政拘留15天处罚。他对送押的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说出了上述悔恨的话语, ...

    “我的生日要在拘留所里过了,现在想起来感到后悔莫及”。6月7日,本应该开开心心过生日的谭某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行行政拘留15天处罚。他对送押的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说出了上述悔恨的话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是6月5日下午,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依托缉查布控系统对过往车辆进行全面检查。16时许,缉查布控系统发出预警:一辆车牌为桂FCE5**黑色小型轿车逾期未年检,通过监控视频显示该车正由友谊大道龙峡山路口向友谊大道佛子路口方向行驶。得到预警信息后,正在附近路段的执勤民警立即根据指令,对符合车身颜色、车型及车牌的嫌疑车辆进行了拦截,约1分钟后,在花山路与佛子路交叉路口附近将车辆成功拦截,当民警要求该车辆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驾驶员支支吾吾,神色慌张,辩称出门比较急,自己驾驶证、行驶证在家中忘了带。凭着职业的敏感性,经验丰富的民警顿觉有猫腻,立即通过警务通对驾驶员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未查到该驾车人员相关驾驶资格信息,属无证驾驶。在民警耐心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及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驾驶人终于承认是无证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对该名驾驶员无证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无证驾车上路行驶不顾他人生命安危给予了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将该车拖移至停车场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6月7日下午,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谭某由崇左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送至崇左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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