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12月19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在辖区工业大道路段设立检查点开展日常执勤工作,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查处一起无证驾驶甘蔗运输车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隐患。 当天下午,该大队在辖区工业大道中段设置临时检查点,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16时17分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运输甘蔗车牌号为桂F730XX仓栅货车进行检查,民警让司机出具随车相关证件接受检查,而司机先是在将车辆行驶证递给民警后,随即在车前后座翻腾,经核查,车辆证件确系该车所有。但却未能出示驾驶证,吞吞吐吐地说驾驶证和身份证可能遗忘在家里。民警认为该男子很有可能涉嫌无证驾驶。于是民警让其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通过查询,刘某确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民警的询问以及信息查询结果面前,刘某最终承认了自己无证驾驶的事实。据刘某讲述,这车是别人的,今天司机病了,就帮忙开车将甘蔗运到糖厂,谁知会碰上交警,心里后悔莫及。民警随即对驾驶员杨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危害:一是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二是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经过民警一番教育,刘某表示尽快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取得合法的证件再开车,保证不再无证开车。最后,民警按照《道路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条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刘某联系他人将车辆开走。 |
GMT+8, 2024-4-29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