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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6-9-30 08:32|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953| 评论: 0|原作者: 何居耀|来自: 本站来源

摘要: 为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撤离、快速定损、快速理赔,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9月28日,崇左市桂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左江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两个“理赔服务网点 ...
       为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撤离、快速定损、快速理赔,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9月28日,崇左市桂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左江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两个“理赔服务网点”正式启动公路和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
       从9月28日起,在崇左市范围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时间在8:00至20:00期间的无事故车辆以外财产损失,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车辆可以移动的,同时排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第一项至第八项的情形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再需要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只需按照快出快赔处理程序在事故车辆后方摆放三角牌警示牌,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在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引导下相互查看双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标志,现场拍照取证并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后即可撤离现场。
       但如有以下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则不适用于崇左市快处快赔工作机制: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存在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发生高速公路事故,一方车辆是非广西牌照的;发生在当日20时至次日8时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的。
       据悉,自2016年9月28日起,如在崇左市范围内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事故而不立即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崇左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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