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顺应广大群众对出行畅通便捷、安全有序的热切期盼,经扶绥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从2016年8月8日起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从严管理,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闯红灯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6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对行人处10元罚款。 (二)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越过停止线在路口内等候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记2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行人不在行人候灯驻留区等候的,处10元罚款。 二、严厉查处逆向行驶行为 (三)逆向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车行为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离现场,并处150元罚款;对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实施前述违法行为的,拖离现场,处100元罚款,记3分。 (五)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严厉查处机动车加塞、穿插行驶行为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以及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五、严厉查处占道通行行为 (七)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随意变更车道的,处100元罚款。 (八)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九)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六、严厉查处未按限制通行规定通行行为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 (十二)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十三)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七、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横穿马路行为 (十四)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五)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10元罚款。 八、严厉查处不避让或者超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行为 (十六)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十七)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150元罚款,记3分。 (十八)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十九)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九、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行为 (二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先行撤离现场条件而不及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十、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对依法应当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但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可以免于罚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包括: (一)行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制止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1小时;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并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制止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1小时;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培训3小时。 十一、对机动车有5次以上(含5次)本县交通违法行为未经处理记录,当事人经告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核查车辆信息,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可以扣留该机动车。 十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拖移车辆,除拖移人员违规操作及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依法应当予以补偿外,其他后果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十四、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将违法行为人姓名、违法事实、车牌号码、车辆所在单位名称等事项予以曝光;属于公务用车的,同时抄告车辆所在单位纪检机构。 特此通告
扶绥县人民政府 |
GMT+8, 2024-4-27 01:01